欧盟法院(CJEU)就欧盟强制披露规则(DAC6)通知义务与欧盟法律兼容性问题发表意见。AG认为,要求中介机构利用法律专业特权通知其他中介机构或相关纳税人其报告义务,并未侵犯他们在宪法下的权利,只要要求特权的中间人的名称未向税务机关披露。AG指出,法律专业特权是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之一,并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第8条的保障。AG还指出,《宪章》第7条和第47条也保障专业特权,但第47条所保障的公平审判权适用于个人参与法律诉讼的情况。因此,AG认为,在DAC6的背景下,律师并未代表其客户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AG特别指出,DAC6具有预防性,通知义务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之前适用。因此,AG认为,通知义务不侵犯公平审判权,因为它超出了该条款的范围。在考虑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时,AG还得出结论认为,对声称拥有专业特权的律师施加的通知义务符合《宪章》第47条。AG在形成这一观点时指出,DAC6要求所有中介机构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跨境安排,除非中介机构可以依赖相关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专业特权。AG指出,法律专业特权的范围在成员国之间并不一致,并得出结论认为,应由各个成员国来确定其范围。AG认为,比利时法令规定的通知义务只要求披露有限的信息,包括(i)通知其他中间人(或相关纳税人,如果不存在其他中间人)该中间人可以利用法律专业特权,以及(ii)报告义务因此已转移给该其他中介。AG指出,中介与其客户之间的通信无需披露。从专业保密的角度来看,AG得出的结论是,由于中介要么通知已经参与安排的另一中介,要么通知纳税人本身,因此假定没有违反专业保密的情况发生。在此基础上,AG得出结论,通知义务不构成违反第7条所保障的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