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22年1月14日,中国央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2月以来票据市场走出极端市场行情,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我们对此做如下解读。 “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 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这两个指标是新增的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控潜在风险,防止在信贷缺口较大的背景下,银行无止境的通过票据市场创造信贷规模。但目前这两项指标的设定,对当前的票据市场格局影响不大(仅会对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部分票据占比较高的小型银行产生影响),保证金余额指向的应该是保证金账户,不包含质押账户,对当前的票据市场业务整体影响有限,应对的应当还是未来的潜在风险。毕竟票据市场虽然是传统贷款市场的有效补充并能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大量开票的目的如果只是空转套利,对实体经济并无益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并不能得到有效改善。 “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这条修改的初衷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其实在纸票时代,票据地最长期限就是1年。后来进入电子票据时代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才将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定为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这在后续的票据市场发展中也引发过一些争议,主要是监管层觉得期限过长,影响了债务的实现,对债权人权益有所侵占。很多强势的核心企业通过开票、支付票据来延长账期,导致中下游被迫接受票据的付款期限,变相侵占了中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对银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而言,票据期限重新回到6个月,也有厘清管理边界的含义。 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强监督管理。 主要针对的是商业承兑汇票。去年有不少商票违约,导致监管部门希望加强对商业承兑汇票开票企业资质的管理,并要求第一贴现银行加强对商票贴现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办法》第15条第四项就专门新增了“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的内容,寓意就是,若银行贴现的商票多次出现逾期,将可能被整体取消商业汇票贴现人的资质。本质上其实也是为了规范商票市场,保护中小微企业的收款权益。 整体来看,本次《办法》的修订,主要还是出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目的。对银票和财票市场的格局确实会产生一些变化,比如政策落地前后, 6M 以上期限的“绝版”银票会更加抢手,而银票市场供给创造的能力被设臵了上限,部分票据依赖型小型金融机构可能被迫减少开票规模,但对银行通过票据市场调节信贷的功能并未有太大影响。 受到冲击最大的应该是商票市场,开票企业资质约束、贴现银行监管双双加强,或将有助于提振未来商票市场的信用,保护中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正式稿内容有变;政策实施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