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房地产税将改变当前房地产行业“重开发重交易轻保有”的税收政策,重新调整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赋比例,减少建设和流通环节税负对房价上涨的推动作用。此次试点将发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增加持有成本,打击炒房囤房”的作用,让“炒房者”知难而退;房地产税试点地区的各类购房限制措施,也将随着房地产税征收推进的正常化而逐步弱化,直至最终退出,使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回归正常,减少购房交易摩擦,让“住房人”心愿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