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夯实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基础。《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提出新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职责,强调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多管齐下规范大股东行为。《办法》规定了六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不同类型的机构的持股比例,明确了“大股东”的认定标准,并对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进行了判定。《办法》还规定了大股东在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行为“红线”,并提出了相应的“禁止”行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需要双向发力,确保内外双重监督,保障中小股东、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