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永续债是一种混合融资工具,兼具“债性”与“股性”。由于永续债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展期或赎回,同时递延付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具备一定的“权益”属性;但对于一般企业发行的永续债,续期延长往往需要承受孳息的“惩罚”,同时偿付顺序等同于其他普通债务等条款设计,又体现永续债兼具“债性”。目前,会计上对于发行方计入权益工具留下了较大的自主判断空间,企业可借此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也是2015年之后,地方国企、央企大量发行永续债的重要原因。2020年末,地方国企超额完成三年“降杠杆”目标,同时2021年初,政策层面将国企发行的权益类永续债纳入负债监管,导致今年以来,永续债净融资额明显下降。从供给的角度看,除规模增长放缓之外,期限结构上亦出现了一些变化。短久期(1+N、2+N)品种发行放量,3+N、5+N等此前的主要品种发行占比相对下降,呈现逐步短期化的特征。此外,今年前4月发行的永续债中,城投债的占明显提升;新发产业永续债的行业分布则延续了存量特征,以综合、交运、公用事业等重资产行业为主。我们梳理了涉及“真永续”事件的两类主体,以及对于投资者“不友好”的三种条款。通过复盘历史上至今发生的41起“真永续”事件,发现“真永续”的发行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1)信用恶化,再融资困难的“被动永续”主体,其展期之后,常伴随主体隐含评级下调,永续债估价收益率大幅上行,其中有部分企业条款“设坑”,或令投资者承受票面下调、估值上行的双重损失;(2)主体资质较好,对于条款设计更加“强势”的企业,其展期并未引发估值波动。此外,对于投资人“不友好”的条款主要包括:(1)前N个重定价周期不加点,往往是优质发行人所采用;(2)对于递延付息事件不设置利率跳升;(3)相较于以国债收益率作为基准,采用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永续债重定价周期票面利率上调幅度可能更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