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消除了对民办教育板块的不确定性,明确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鼓励了职业教育和在线教育的发展,同时对关联交易、举办者变更、协议控制、集团化办学等进行了规定。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规定了不允许关联交易、禁止兼并收购和协议控制,并明确了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规定了可以进行关联交易,但要遵循“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允的定价。对于K9学校,规定了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鼓励了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在线教育的发展。《条例》还明确了民办招生政策,规定了公民同招、不得提前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允许跨区域招生,高中教育阶段以上的民办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此外,还明确了集团化办学的概念,取消了“送审稿”中的模糊表述。最后,还对实缴资本和调降发展基金提取比例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