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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点评:产能置换办法修订,提升置换比例,强化把控行业长期供给总量

建筑建材2020-10-23黄诗涛、石峰源国盛证券别***
建筑材料行业点评:产能置换办法修订,提升置换比例,强化把控行业长期供给总量

请仔细阅读本报告末页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 行业点评 2020年10月23日 建筑材料 产能置换办法修订,提升置换比例,强化把控行业长期供给总量 事件:近日工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点评: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产能置换政策完善在文件层面进一步明确,从内容上看基本延续了年初工信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的调整方向并在细节上进一步收紧,最大的变化在于置换比例的提升。 1、 提高水泥熟料产能置换尤其是跨省置换的比例,取消西藏地区的特例。大气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置换、非大气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分别提高至2:1、1.5:1(《问答》中为环境敏感区1.5:1,非环境敏感区1.25:1,西藏地区等量置换),将大大提高水泥企业产能置换尤其是跨省置换的成本,缓和产能严重过剩地区的过剩产能对高景气地区的无序冲击。 2、 进一步明确和严肃了置换指标的来源和使用,把控和收紧长期供给总量,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的生产线不得用于置换。(《问答》中为“已停产两年或三年内累计生产不超过一年的生产线”,此次进一步收紧和明确),并限制置换指标的拆分。长期供给总量将得到有效约束,防止“僵尸产能”借置换“死灰复燃”,有效遏制“变相新增”。 3、 政策执行前仍有“窗口期”,短期可能激发潜在置换项目。 此外《修订稿》延续了2020年《实施办法》对政策细节的完善,导向趋紧。文件层面明确:(1)明确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等特种水泥产能置换办法,约束跨品种置换及置换比例。(2)支持五省磷(钛、氟)石膏资源化利用项目,但须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统筹调节产能指标。 投资建议:政策提升置换比例,强化把控和收紧长期供给总量,严肃置换细则,有助去产能有效实施,提升水泥、玻璃行业中长期产能利用率和盈利中枢,估值中枢也将进一步抬升。(1)龙头水泥企业的现金流与高分红价值进一步凸显,以及产业链延伸、海外布局以及潜在整合的能力值得重视,推荐海螺水泥、冀东水泥、天山股份、华新水泥、塔牌集团、上峰水泥、祁连山、万年青等。(2)玻璃短周期需求支撑高景气韧性,中长期格局优化,推荐资源价值和外延均有亮点的旗滨集团。 风险提示:短期置换放量、市场竞争超预期恶化、环保超预期放松的风险。 增持(维持) 行业走势 作者 分析师 黄诗涛 执业证书编号:S0680518030009 邮箱:huangshitao@gszq.com 分析师 石峰源 执业证书编号:S0680519080001 邮箱:shifengyuan@gszq.com 相关研究 1、《建筑材料:优选三季报优质成长标的,关注顺周期的玻纤板块》2020-10-19 2、《建筑材料:进入三季报窗口期,优选业绩弹性细分龙头》2020-10-12 3、《建筑材料:后周期建材板块有所调整,持续看好细分龙头份额提升趋势》2020-09-27 重点标的 股票 股票 投资 EPS (元) P E 代码 名称 评级 2019A 2020E 2021E 2022E 2019A 2020E 2021E 2022E 600585 海螺水泥* - 6.34 6.76 7.01 7.23 8.64 7.88 7.60 7.36 000401 冀东水泥 买入 2.00 2.06 2.69 3.23 7.85 7.62 5.84 4.86 600801 华新水泥 增持 3.03 2.73 3.31 3.35 7.82 8.68 7.16 7.07 000672 上峰水泥 增持 2.87 3.28 3.43 3.49 7.84 6.86 6.56 6.44 002233 塔牌集团* - 1.45 1.82 1.98 2.13 8.67 7.59 7.00 6.50 000877 天山股份 增持 1.56 1.79 1.92 1.97 10.13 8.83 8.23 8.03 600720 祁连山 增持 1.59 2.59 2.98 3.05 9.37 5.75 5.00 4.89 601636 旗滨集团 增持 0.50 0.64 0.64 0.65 16.58 12.95 12.95 12.75 资料来源:贝格数据,国盛证券研究所。备注:标“*”公司盈利预测来源于万得一致预期。 -16%0%16%32%48%64%80%2019-102020-022020-062020-10建筑材料沪深300 2020年10月23日 P.2 请仔细阅读本报告末页声明 内容目录 事件....................................................................................................................................................................... 3 点评....................................................................................................................................................................... 3 投资建议 ................................................................................................................................................................ 3 风险提示 ................................................................................................................................................................ 6 图表目录 图表1:《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较此前相关政策文件的主要变化梳理 ......................................... 4 2020年10月23日 P.3 请仔细阅读本报告末页声明 事件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对此征求意见。 点评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产能置换政策完善在文件层面进一步明确,从内容上看基本延续了年初工信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的调整方向并在细节上进一步收紧,最大的变化在于置换比例的提升。 1、 提高水泥熟料产能置换尤其是跨省置换的比例,取消西藏地区的特例。大气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置换、非大气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分别提高至2:1、1.5:1(《问答》中为环境敏感区1.5:1,非环境敏感区1.25:1,西藏地区等量置换)。将大大提高水泥企业产能置换尤其是跨省置换的成本,有助于缓和产能严重过剩地区的过剩产能对高景气地区的无序冲击。 2、 进一步明确和严肃了置换指标的来源和使用,把控和收紧长期供给总量,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的生产线不得用于置换。(《问答》中为“已停产两年或三年内累计生产不超过一年的生产线”,此次进一步收紧和明确),并限制置换指标的拆分。长期供给总量将得到有效约束,防止“僵尸产能”借置换“死灰复燃”,有效遏制“变相新增”。 3、 政策执行前仍有“窗口期”,短期可能激发潜在置换项目。 此外《修订稿》延续了2020年《实施办法》对政策细节的完善,导向趋紧。文件层面明确:(1)明确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等特种水泥产能置换办法,约束跨品种置换及置换比例。(2)支持五省磷(钛、氟)石膏资源化利用项目,但须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统筹调节产能指标。 投资建议 政策提升置换比例,强化把控和收紧长期供给总量,严肃置换细则,有助去产能有效实施,提升水泥、玻璃行业中长期产能利用率和盈利中枢。 1、龙头水泥企业的现金流与高分红价值进一步凸显,以及产业链延伸、海外布局以及潜在整合的能力值得重视,推荐海螺、华新、冀东、塔牌、上峰、祁连山、万年青等。 2、玻璃短周期需求支撑高景气韧性,中长期格局优化,推荐资源价值和外延均有亮点的旗滨集团。 2020年10月23日 P.4 请仔细阅读本报告末页声明 图表1:《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较此前相关政策文件的主要变化梳理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 (2020.10)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2020.01)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7) 产能置换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与《问答》基本一致,较2017年《办法》明确提出包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 (1)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 (2)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在建项目; (3)“批小建大”情况的差额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发布前由于窑径和产能对应不符导致问题的项目除外)。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和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在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置换产能的要求 (1)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密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内. (2)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3)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4)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原则上不能拆分,如确有必要,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5)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较2017年《办法》主要新增“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生产线不能用于置换”,同时限制置换指标的拆分。 相对《问答》中的“已停产两年或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