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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六:江苏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14省市民办教育细则深度解读

文化传媒2018-02-28刘凯光大证券为***
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六:江苏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14省市民办教育细则深度解读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8年2月28日 教育 江苏出台民办教育实施意见,14省市民办教育细则深度解读 ——教育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之六 行业简报 分析师 刘凯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00002) 021-22169324 kailiu@ebscn.com 事件: 2018年2月28日,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对此点评如下: 点评: 《江苏省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为主要目标,是上位法律《民促法》、国务院文件《若干意见》、配套政策《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的配套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2月26日已有辽宁、河北、吉林、湖南、云南、上海、湖北、内蒙古、浙江、安徽、甘肃、天津、陕西、江苏共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江苏省实施意见》包括6个章节和18条细则。18条细则全面阐述六大方面内容:(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2)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3)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4)加快民办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5)提高民办教育质量、(6)优化民办教育管理。 《江苏省实施意见》对分类登记期限、民办校退出及补偿办法、税收、土地、收费、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1)分类登记期限: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3)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4)退出及补偿办法。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及其增值,同时综合考虑多因素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学校章程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6)土地、收费政策。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将其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7)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 2018-02-28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1、14省市民办教育配套细则相同点梳理 表1:14省市配套政策出台具体时间表 省市 出台配套政策时间 备注 吉林省 2017年7月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 2017年7月 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 2017年7月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 2017年9月25日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 2017年9月30日 正式 安徽省 2017年10月27日 正式 浙江省 2017年11月1日 代拟稿 天津市 2017年12月8日 正式 云南省 2017年12月18日 正式 湖北省 2017年12月20日 正式 上海市 2017年12月27日 正式 内蒙古 2018年1月2日 正式 陕西省 2018年1月17日 正式 江苏省 2018年2月28日 正式 资料来源:各个省市政府网站,光大证券研究所整理 “同”体现在各省细则与《民促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1)分类管理:十四省省均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且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而营利性办学机构可以获得办学结余。 (2)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法人属性不同可登记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3)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4)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5)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6)土地供给: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补缴相关税费。 (7)退出机制:各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补偿机制,但补偿内容各异;并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据公司法,分配清算后的相关剩余。 (8)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2018-02-28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表2:14省市分类管理细则规定相同点 相同点 分类管理 (1)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分类管理。 (2)义务教育阶段不可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分类登记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土地供给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补缴相关税费。 退出机制 (1)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退出后对出资者补偿奖励机制,但补偿奖励内容各异(具体见不同点中“补偿奖励机制”),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公司法》分配清偿后的相关剩余。 (3)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可部分或全部在税前扣除。 (5)除陕西省外,其余省份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除上海市、湖北省外,其他省份都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学生资助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同时,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自主定价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学校多为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市场调节定价。 过渡期 均有过渡期的设立,一般为3—5年,少数省为10年 资料来源:各个省市政府网站,光大证券研究部整理 2、14省市民办教育配套细则的差异点梳理 “差异点”体现在各省市细则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特色,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 2.1、差异化之一:分类管理过渡期 14省/直辖市/自治区完过渡期短则3年长则10年,各不相同。 表3:14省市有关过渡期的规定一览 过渡期 吉林 3年 河北 5年,2022年9月1日前 湖北 3年,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陕西 5年,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浙江 5年,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内蒙古 6年,2023年8月31日前。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湖南 10年,过渡期内允许举办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 上海 1年。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属性选择材料。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办学属性选择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完善相关机制,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其中,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 月31 日前完成上述工作。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2019 年12月3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清算,完成其他相关手续。 云南 4年,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2016 年11 月7 日—2017年8月3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年9 2018-02-28 教育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月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 安徽 5年,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江苏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各个省市政府网站,光大证券研究部整理 2.2、差异化之二:补偿机制 表4:14省市有关奖励补偿的规定一览 补偿奖励机制 辽宁/云南/天津 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清算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吉林 对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河北 2017年9月1日后的举办者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和奖励的依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湖南 允许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可选择退出或转型,实行政府购买或股权置换的方式。清算终止时,充分考虑办学原始投资、滚动投资、资产增值及行业属性等多种因素,2016年11月7日前主办的民办学校,给不低于开办资金补偿出资人。 浙江 补偿数额主要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及出资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已取得合理回报的作相应扣减;奖励数额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举办者投入、办学效益等情况予以确定。 陕西 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 安徽 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上海 补偿: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 奖励: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X(0.1X合格次数-0.5X不合格次数) 江苏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及其增值,同时综合考虑多因素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学校章程处理。 资料来源:各个省市政府网站,光大证券研究部整理 2.3、差异化之三:定价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在定价政策上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进行了区分。 表5:14省市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价收费的规定一览 省份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 通过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 各级政府按市场化方向确定 河北/湖北/吉林/湖南/云南 无进一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