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毕马威]: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仅需在企业层面纳税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仅需在企业层面纳税

金融2011-07-22毕马威上***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仅需在企业层面纳税

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7日发布39号公告,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39号公告有助于降低企业转让其代个人或其他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被双重征税的风险。 39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39号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此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 39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我们对此所作的讨论如下: 1. 什么是限售股? 39号公告并没有对限售股进行定义。在其他税务法规中我们也没有看到对限售股的定义。不过一些个人所得税法规,如财税[2009]167号文(以下简称“167号文”),对限售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167号文,限售股包括:  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 2006年股权分臵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中国快讯 第二十七期 二零一一年七月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益仅需在企业层面纳税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7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 2011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此外,财税[2010]70号还进一步说明了个人获得限售股的其他一些可能方式。关于39号公告中的限售股,也许可以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范围与来源。 2.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就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如果企业转让因股权分臵改革而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如何处理? 以下将分别自企业层面和个人层面分析此问题。 企业层面  企业转让此类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此类限售股转让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 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X 扣除限售股原值 (X) 扣除合理税费 (X) 所得 X 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X 扣除核定的限售股成本与合理税费(15% x 转让收入) (X) 所得 (85% x 转让收入) X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不过如果转让限售股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该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是否能够同样适用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9号公告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就税务处理事先征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个人层面 依照上述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 到实际所有人 下的,不 同转让限售股。‬ © 2011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4.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如何处理? 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 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前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并不需要纳税,而是应该在实际减持时,就减持限售股的全部收入计算纳税。 毕马威观察 39号公告出台前,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并将相关收入支付给实际所有人时,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很高。首先,代个人持有限售股的企业可能不能提供股权成本的完整信息与相关凭证。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原则,中国的税务当局有权就同一笔所得向企业和个人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次引入的仅对企业征税原则和核定收入的15%为成本的方法将大幅降低此类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39号公告只是规定了企业转让因股权分臵改革而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转让时的所得税处理。由于其他原因企业代个人持有的股份,不管是否限售,很可能不适用于39号公告。在那些情况下,代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被双重征税的风险依然存在。 总体看来,39号公告对在股权分臵改革中签订特别持股协议的特定纳税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并给予了一定便利。这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167号文所打下的基础(参见中国快讯 2010年第5期)。 © 2011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联系我们 何坤明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 +86 (10) 8508 7082 khoonming.ho@kpmg.com 北京/沈阳 凌先肇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北区 电话: +86 (10) 8508 7083 david.ling@kpmg.com 青岛 彭晓峰 电话: +86 (532) 8907 1728 vincent.pang@kpmg.com 上海/南京 卢奕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中区 电话: +86 (21) 2212 3421 lewis.lu@kpmg.com 杭州 吴智广 电话:+86 (571) 2803 8081 martin.ng@kpmg.com 成都 周咏雄 电话:+86 (28) 8673 3916 anthony.chau@kpmg.com 广州 李一源 电话:+86 (20) 3813 8999 lilly.li@kpmg.com 福州/厦门 李瑾 电话:+86 (592) 2150 888 jean.j.li@kpmg.com 深圳 孙桂华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南区 电话:+86 (755) 2547 1188 eileen.gh.sun@kpmg.com 香港 杨嘉燕 电话:+852 2143 8753 karmen.yeung@kpmg.com 华北区 凌先肇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北区 电话:+86 (10) 8508 7083 david.ling@kpmg.com 冯栢文 (Vaughn Barber) 电话:+86 (10) 8508 7071 vaughn.barber@kpmg.com 邸占广 电话:+86 (10) 8508 7512 roger.di@kpmg.com 古军华 电话:+86 (10) 8508 7095 john.gu@kpmg.com 贾肖肖 电话:+86 (10) 8508 7517 jonathan.jia@kpmg.com 彭晓峰 电话:+86 (10) 8508 7516 +86 (532) 8907 1728 vincent.pang@kpmg.com 黄伟光 电话:+86 (10) 8508 7085 michael.wong@kpmg.com 延峰 电话:+86 (10) 8508 7508 irene.yan@kpmg.com 张豪 电话:+86 (10) 8508 7509 tracy.h.zhang@kpmg.com 赵希尧 电话:+86 (10) 8508 7096 abe.zhao@kpmg.com 赵彤 电话:+86 (10) 8508 7515 catherine.zhao@kpmg.com 高桥宏幸 电话:+86 (10) 8508 7078 hiroyuki.takahashi@kpmg.com 华中区 卢奕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华中区 电话:+86 (21) 2212 3421 lewis.lu@kpmg.com 周咏雄 电话:+86 (21) 2212 3206 +86 (28) 8673 3916 anthony.chau@kpmg.com 池澄 电话:+86 (21) 2212 3433 cheng.chi@kpmg.com 张少云 电话:+86 (21) 2212 3268 bolivia.cheung@kpmg.com 符碧琴 电话:+86 (21) 2212 3412 dawn.foo@kpmg.com 何超良 电话:+86 (21) 2212 3406 chris.ho@kpmg.com 梁新彦 电话:+86 (21) 2212 3488 sunny.leung@kpmg.com 吴智广 电话:+86 (21) 2212 2881 +86 (571) 2803 8081 martin.ng@kpmg.com 大谷泰彦 电话:+86 (21) 2212 3360 yasuhiko.otani@kpmg.com 谢忆璐 电话:+86 (21) 2212 3422 grace.xie@kpmg.com 许子冲 电话:+86 (21) 2212 3404 zichong.xu@kpmg.com 翁晔 电话:+86 (21) 2212 3431 jennifer.weng@kpmg.com 张曰文 电话:+86 (21) 2212 3415 william.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