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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点评:政府示范作用强,新能源汽车发展再添新动力

交运设备2014-07-14王德安、余兵、王德安、余兵平安证券梦***
汽车行业-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点评:政府示范作用强,新能源汽车发展再添新动力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平安汽车 政府示范作用强,新能源汽车发展再添新动力 ——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点评 事项: 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平安观点:  政府大规模采购有助于各地新能源汽车总量目标的完成。方案要求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大规模采购将有助于各地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总量目标。  政府带头示范,有利于打开个人消费市场。由于政府公务用车主要为乘用车,政府大规模采购将快速增加新能源乘用车的保有量,拉近广大消费者与新能源乘用车之间的距离。政府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有助于消除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在安全性、便利性等方面的顾虑。随着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不断完善,新车型不断推出,消费者将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个人消费市场十分值得期待。  政策有效期更长,推广力度更强,体现政府决心。2013年9月四部委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政策有效期至2015年,并要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与之相比,新方案有效期更长,推广力度逐年加强。另外,李克强总理在7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的推广政策不断延长有效期体现政府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决心,消除市场对政策延续性的顾虑。  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可操作性强。方案提出除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政策充分考虑各地区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目标,增强了可操作性。  特定场合强制使用新能源汽车。 方案要求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方案要求特定场合强制使用新能源 证券研究报告 中性(维持) 证券分析师 余兵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11010004 021-38636729 yubing006@pingan.com.cn 王德安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11010006 021-38638428 wangdean002@pingan.com.cn 相关研究报告 1、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点评:新能源汽车产品普遍受益(2014-07-11) 2、汽车和汽车零部件行业半年度策略报告:三剑客受益于政策之轮加速(2014-06-25) 3、地方政策密集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启动在即(2014-05-22) 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行业快评2014年7月14日 2 / 6 汽车﹒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汽车,保证政策执行效果。  技术路线清晰,鼓励纯电动。方案提出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政策明确具体的技术路线要求,对纯电动汽车予以鼓励,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选择并长期贯彻一定的技术路线,加强相关技术积累。  受益新能源车型广泛,主要为自主品牌。政策要求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我们判断目前已上市的大部分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产品都符合该价格要求。考虑到进口新能源汽车价格较高,我们认为政策保护自主品牌的意图较为明显。  协同现有政策加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指出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淘汰报废黄标车工作;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该政策将淘汰报废黄标车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结合,促进新能源汽车需求。考虑到客车在黄标车中占有较大比例,我们认为政策将加速新能源客车的推广。  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保障充电需求。方案除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外,还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对供电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提出具体要求,从充电桩建设规划、使用到后期维护,全方位地保证充电桩的利用效率,提高充电便利性,有助于打破“充电桩数量少-消费者不购买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充电桩积极性差-充电桩数量少”的恶性循环。  实施措施明确具体,落实效果有保障。为保证政策落实效果,方案再次强调以往行之有效的实施措施:1)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2)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同时,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继续看好新能源汽车行业投资机会。我们坚定看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投资机会。新能源乘用车方面,一线城市由于限牌及消费能力强等因素,私人用新能源乘用车有望首先在一线城市得到发展,比亚迪和上汽集团在新能源乘用车上具有产业链优势和市场经验,有望引领新能源乘用车市场发展。新能源客车方面,新能源公交车市场率先启动,我们看好宇通客车和中通客车。  风险提示:政策落实不到位,推广进度不能如期达标;宏观经济下行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 附录1:《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进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3 / 6 汽车﹒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机关中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高寒地区可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三)应用范围。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3.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 / 6 汽车﹒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4.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7.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淘汰报废黄标车工作。地方政府按照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加快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9.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10.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 12.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用车单位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