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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4-10-24招股说明书-
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C区长阳路1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2,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8.57元 发行后总股本: 8,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徐国荣、郑慧珍、徐柏荣、郑希珍、郑良知、郑良能、郑良敏、发行人法人股东广达投资、精微投资、自然人股东葛伟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东力集团、银泰投资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龚新华、马娟娟、宋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发行人法人股东精微投资、广达投资及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龚新华、马娟娟和宋剑承诺: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9月25日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全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徐国荣、郑慧珍、徐柏荣、郑希珍、郑良知、郑良能、郑良敏、发行人法人股东广达投资、精微投资、自然人股东葛伟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东力集团、银泰投资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龚新华、马娟娟、宋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发行人法人股东精微投资、广达投资及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龚新华、马娟娟和宋剑承诺: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 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发行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以发行价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将以发行价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谢文杰、李永坚、张小鸣、林辉撑、李伟斌、龚新华、马娟娟、宋剑承诺: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和实际损失金额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海通证券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违反法定义务,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和实际损失金额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所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5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将按照前述顺序执行该等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6 ①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期初至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的股东大会日累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李永坚、林辉撑、宋剑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