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研究报告 - 发现报告

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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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研究报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区域国别研究院 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 摘要 近年来,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规则正加速成型。欧盟不再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作为市场准入条件,而是进一步要求企业说明其生产过程、供应链管理、资金来源和数字化应用是否符合欧盟规则。由此,欧盟内部市场正在成为其推行单边主义、实施经济胁迫的重要制度工具。 这一变化对中企具有直接影响。欧盟是中国制造业重要的出口市场、投资目的地和技术合作区域。未来企业想要进入欧盟市场,不仅要满足产品质量、价格等正常市场竞争条件,还被迫接受欧盟单方面附加的低碳、供应链可追溯、财政支持可解释、数据处理合规及AI应用可控等额外审查要求。这些要求名义上服务于绿色转型和公平竞争,实质上构成新型非关税壁垒,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保护主义色彩。 本报告旨在助力中企在欧盟绿色供应链规则体系重构过程中提前识别主要风险,判断规则影响路径,明确能力建设重点,并为后续企业实务应对提供基础性分析,最终为企业对欧投资提供政策指引与智力支撑。 目录 一、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正加速成型..............1 (一)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2(二)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5(三)外国补贴条例(FSR)......................7(四)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8 二、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向...11 (一)系统性产业竞争规则......................11(二)重塑企业低碳竞争和供应链准入标准........12(三)形成复合审查压力........................15(四)组合型外部规制能力......................17(五)未来三至五年是企业适应窗口期............19 三、中企赴欧投资经营的应对策略与合规建议.........23 (一)综合预警与前端审查......................23(二)以碳数据和供应链尽调为抓手..............25(三)优化欧洲本地化布局......................27 (四)加强规则参与和政策沟通..................29 结语...........................................31 一、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正加速成型 2023年以来,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规则由制度建构逐步进入集中实施阶段。与过去主要围绕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产品认证和技术标准展开的传统贸易合规不同,欧盟新一轮规则体系已经从产品端延伸至供应链、资本、数据、算法和碳排放的全过程。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①、《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SustainabilityDueDiligenceDirective,CSDDD)②、《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FSR)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DPR)④和《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AIAct)⑤分别从碳成本、供应链责任、外国财政支持、 区域国别研究报告 个人数据保护与人工智能治理等角度,重塑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条件。此前欧盟相关政策多表现为目标性规划、框架性规则和分领域立法安排,而目前则更加突出规则落地、执法协同与产业政策联动。这一变化表明,欧盟对外部企业的监管重心已不再限于产品准入和传统贸易救济,而是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在欧经营的全过程。 对中企而言,进入欧盟市场不再只是解决产品能否销售的问题,还要回答生产过程是否低碳、供应链是否可追溯、资金来源是否可能引发审查、数据处理是否合规、智能化应用是否符合欧盟风险控制要求。未来中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取决于能否把绿色治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合规和本地化经营整合为稳定的综合能力。 (一)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CBAM是欧盟以应对所谓"碳泄漏"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典型制度工具。该机制打着落实气候政策的旗号,实质是将欧盟内部碳成本单方面强加于第三国出口产品,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变相限制,即避免欧盟企业将高碳生产转移至气候政策较宽松的第三 国,或由高碳进口产品替代欧盟本土产品。按照欧盟制度安排,CBAM过渡期已于2025年底结束,2026年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相关产品的嵌入排放将逐步纳入CBAM财务义务。企业除需继续满足数据申报和核查要求外,还将面临嵌入排放核算、证书管理和碳成本传导等合规与成本压力。欧盟已围绕默认值、嵌入排放计算、核查机制、CBAM注册系统和免费配额调整等问题形成较为完整的实施规则,表明该机制正在从政策设计转向技术执行。① CBAM当前主要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等高碳行业,但其影响并不限于基础原材料。随着欧盟推动将部分钢铁、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纳入CBAM,汽车零 区域国别研究报告 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和部分电池产业链都可能受到间接影响。欧委会关于CBAM扩围的提案明确指出,现行CBAM适用于铝、水泥、电力、化肥、氢、钢铁等基础材料,但这些材料又经常作为中间投入用于下游产品生产;若下游产品不纳入监管,欧盟本土下游生产者可能面临“双重成本推高”,从而引发新的碳泄漏风险。因此,企业不能仅以现行产品目录判断风险,而应从产业链角度识别上游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出口产品可能受到的综合影响。须注意的是,欧盟虽围绕CBAM作了一定程序简化与调整,重点在于降低小规模进口商和低风险主体的行政负担,并优化默认值等技术规则,①但这并不意味着CBAM监管方向发生根本放松。欧盟简化的是部分程序性负担,保留并强化的是防止碳泄漏、推动全球供应链低碳化和维护欧盟ETS竞争公平的核心目标。对中国企业而言,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并非是否需要报告,而是能否获得稳定、可核查、可追溯的产品碳排放数据。许多企业仍缺乏统一的碳数据管理体系,上游供应商数据质量不高,产品层面的排放核算能力不足。由此,企业可能面临成本不确定、核查 难度高、客户议价能力下降以及绿色溢价不足等问题。对于钢铁、铝、化工和动力电池等行业而言,碳数据能力将逐渐成为影响出口竞争力和供应链地位的关键因素。 (二)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 CSDDD及相关可持续规则推动欧盟供应链治理从“信息披露”向“持续性风险管理”延伸。CSDDD要求大型企业围绕自身经营、子公司及活动链中的环境和人权风险建立识别、预防、减缓、停止和补救机制。其影响并不限于直接适用企业,而会通过合同条款、供应商审核、采购标准和客户要求向第三国供应商传导。CSDDD正式文本说明,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对自身经营、子公司以及直接和间接商业伙伴在活动链中的活动开展尽职调查;同时,尽职调查义务属于“手段义务”,企业必须采取能够有效处理相关风险的适当措施。①这一制度设计意味着,欧盟供应链规则并非只要求企业披露信息,而是要求企业建立可持续的内部治理程序和风险处置机制。 欧盟在2025年起推进的Omnibus改革中对CSDDD 区域国别研究报告 的适用时间、门槛及部分义务进行调整,反映出欧盟内部对于企业合规成本和产业竞争力的现实顾虑。欧委会在相关提案说明中指出,CSDDD是在新的困难背景下实施的,能源价格上升、贸易紧张和地缘政治环境变化,使欧盟企业竞争力受到更大压力,因此需要简化和调整尽职调查框架,①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改变供应链责任制度化的长期方向。未来欧盟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将更加重视供应链透明度、人权与劳工风险、环境管理能力和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新能源汽车、电池、化工、新材料、纺织、矿产和电子产业链均可能面临更高强度的供应链审查。欧盟客户不仅会关注产品价格和交付能力,也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劳工保护、环境影响、碳排放和合规管理等信息。因此,中企不能因规则阶段性简化而延缓准备,反而应利用正式实施前的窗口期尽快补齐能力“短板”。 (三)外国补贴条例(FSR) FSR体现了欧盟将经济安全和竞争政策政治化、武器化的危险倾向,已成为其针对特定国家企业实施歧视性审查的制度工具。与传统反补贴制度相比,FSR不再局限于货物贸易,而是延伸至并购、公共采购和其他欧盟市场经济活动。其核心概念“外国财政捐助”范围较宽,可能涵盖政府贷款、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资本注入、担保、优惠融资以及由公共实体提供的其他经济利益。欧委会通过并购申报、公共采购申报和依职权调查三类工具,获得了较强的信息调取和市场干预能力。欧委会2024年工作文件进一步解释,判断外国补贴是否造成内部市场扭曲时,需要考察该补贴是否可能改善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以及该补贴与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的经济活动之间是否存在联系。①该标准具有较强开放性,也赋予欧委会较大的个案判断空间。 FSR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和前置性。其一,企业在欧盟开展并购、参与公共采购或进行重大投资时, 区域国别研究报告 可能需要回溯梳理集团层面的外国财政捐助,评估其是否触发申报义务,并说明相关资金安排是否可能改善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地位。其二,FSR通过引入依职权调查、公共采购强制申报和经营者集中强制申报,显著扩大了欧委会在该领域的监管权限,加剧企业可能面临的交易延误、合规与法律风险等问题。①其三,近年来,欧盟已经在轨道交通、光伏、风电等领域对中国企业启动或施加外国补贴审查压力,显示该工具已从制度准备转向实质执法。对国有企业、获得政策性融资支持的企业以及参与基础设施、新能源和高端制造项目的企业而言,FSR已经成为赴欧投资经营必须前置评估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在数智治理方面,GDPR仍然是中国企业在欧经营的基础性合规规则。GDPR的制度基础在于保护自然人在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基本权利,同时保障欧盟内部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正式文本第1条即明确,该条例既规定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也规定个人数据自由流动规则,并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个人数据保护权。当前,GDPR 监管重点已经从早期的隐私声明、同意机制等形式合规,逐渐转向跨境数据传输、敏感数据处理、数据安全、自动化决策和第三国政府数据访问等实质问题。对于在欧开展研发、销售、售后服务、云平台运营或智能制造的企业而言,数据处理活动往往贯穿客户管理、供应链管理、产品远程诊断和员工管理全过程。若企业未能有效区分控制者与处理者角色,建立合法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或处理好欧盟数据保护规则与第三国数据调取义务之间的冲突,将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客户信任下降和业务中断的风险。① AIAct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企业数字化经营的合规门槛。该法采取风险分级监管思路,对高风险AI系统、通用目的AI模型和生成式AI提出不同程度的义务要求,包括透明度、技术文档、风险管理和安全要求等。②随着人工智能在自动驾驶、工业质检、智能制造、供应链调度、客户服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加深,制造业企业不再只是AI产品的使用者,也可能成为AI系统部署者、提供者或集成者。未来企业在欧盟市场应用AI技术时,需要 区域国别研究报告 同时考虑AIAct与GDPR之间的衔接,特别是训练数据来源、自动化决策、模型透明度、算法偏见和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等问题。对于汽车、电池、工业互联网和智能装备企业而言,数字合规将与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和供应链管理形成更紧密的联动。 总体而言,欧盟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持续强化,且不会因部分简化方案而改变基本方向。CBAM将推动企业建立产品级碳管理能力,C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