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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8 财报 -
报告封面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尹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仁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1.1合并资产负债表科目 (1)货币资金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外支付投标保证金。(2)应收票据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子公司中科国益应收票据增加。(3)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子公司对外支付投标保证金。(4)其他流动资产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期末公司购买银行理财增加所致。(5)短期借款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子公司马鞍山污水新增银行短期借款所致。(6)应付账款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孙公司碧晨天津支付工程款所致。(7)应付职工薪酬变动原因:主要是2020年9月职工薪酬在节前发放导致。(8)应交税费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缴纳2019年企业所得税导致。(9)应付股利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子公司太原污水决议分配股利导致。(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变动原因:主要为本公司偿还借款所致。(11)预计负债变动原因:本期冲回2018年计提的宇华借款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12)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公司资管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 (1)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1.上期出售4家子公司,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青海污水2019年6月停产;2.本期子公司秦皇岛污水环保税减少所致。 (2)财务费用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公司贷款本金减少导致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3)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主要是公司计提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惠州市雄越保环科技有限公司坏账增加所致。 (4)资产处置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去年同期子公司青海污水与西宁水务局签署特许经营权终止协议,按补偿金与特许经营权及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处置利得。 (5)其他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孙公司碧晨天津收到运营补贴资金所致。 (6)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主要是公司同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预计负债冲回所致。 (7)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主要是去年同期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发生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滞纳金,环保罚款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8)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主要是本年利润增加对应所得税增加所致。 (9)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公司收到赛领基金减资确认的损失、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异所致。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1.本期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减少;2.去年同期出售子公司不在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冠贸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参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合计198,310,900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99%)于2020年3月2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非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临2020-006)。 2、参股公司利润分配及减资 公司参股公司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领基金”)于2020年3月4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赛领国际投资基金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会决议,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2,219.75万元分红款,此次投资收益将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告》(临2020-010)。 2020年1月31日,经赛领基金2020年第二次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同意将赛领基金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801,0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571,000万元,各股东同比例减资,减资后,公司所持赛领基金的股权比例依然保持4.4395%不变。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赛领基金退回的减资款10,210.85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临2020-016)。 3、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与关联公司上海鹏都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健康”)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鹏都颐养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致力构建以健康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鹏都健康以现金方式出资80,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80%;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布局康养产业、实现业务拓展的 有益尝试,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合资公司设立完成后,将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0-011)。截止目前,双方均已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金,由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永恩验字【2020】第196428号)。 4、涉及诉讼的进展 ①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裁决上海涤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及仲裁等费用;张亚明及江苏涤诺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国仲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涉及仲裁公告》(临2019-070)。 2020年3月30日,上海国仲就上述争议仲裁案下发《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48号),裁决上海涤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仲裁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20-014),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后续公司将根据仲裁结果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对公司的后续利润影响。 ②2017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及黑龙集团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1,702,869.5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7月12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7]黑01民初195号)。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宇华担保欠款本金21,702,869.50元及其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2018年11月26日,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宇华担保(原审原告)、黑龙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均为被上诉人。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宇华担保出具的《说明函》,双方达成和解,宇华担保不再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此前,公司已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34,664,888.24元,包含涉案本金21,702,869.50元、暂计逾期利息12,747,964.5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根据和解结果,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34,664,888.24元,同时增加2020年利润34,664,888.24元(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20-030)。 ③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先后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东营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曾用名: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按协议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污水处理收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因被申请人欠缴申请人大量污水处理费,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欠缴的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16,592,901.94元及利息15,776,606.68元(暂计到2018年12月31日)、律师费500,000元及仲裁等费用。2019年11月28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东仲字第194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污水处理费46,668,725.7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状,2020年6月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5民特12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2014年-2018年间,公司已将被申请人欠缴的污水处理费116,592,901.94元计入应收账款。因案件审理阶段被申请人已支付污水处理费5,585,092.10元,根据裁决结果,申请人仍有64,339,084.12元无法收回,2019年公司已对上述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予以核销,对2020年 公司利润没有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5、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一系列相关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胡亚春、韩玉彬、张随良、余学军、王蓬伟、庄祖兰、傅良蓉、朱学前、杜小东、成都久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1名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