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国中水务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尹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仁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1.1合并资产负债表科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货币资金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所致。(2)应收票据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子公司中科国益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所致。(3)预付账款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孙公司碧晨天津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增加所致。(4)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所致。(5)短期借款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子公司马鞍山污水增加短期借款所致。(6)应交税费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公司缴纳上期应交税费所致。 (1)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①上期出售4家子公司,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②本期子公司秦皇岛污水税金及附加较上期减少所致。 (2)财务费用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借款本金减少所致。 (3)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子公司中科国益部分应收账款收回,冲回部分坏账准备所致。 (4)投资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收到赛领基金分配股利2,219.75万元所致。 (5)资产处置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上期子公司汉中自来水处置一水厂15号井,收到补贴款所致。 (6)其他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增值税退税较上期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孙公司碧晨天津摊销政府补贴款所致。 (8)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上期子公司涿州污水补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生的滞纳金。 (9)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①上期子公司湘潭污水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335万元所致。②公司本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213.89万元所致。 (10)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上期期末按公允价值调整Josab公司股权账面价值所致。 3.1.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所致。(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上期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支出较本期多。(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是由于本期孙公司碧晨天津新增贷款3,248万元,子公司马鞍山污水新增贷款1,000万元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冠贸易有限公司2家公司参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合计198,310,900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99%)于2020年3月2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非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临2020-006公告)。 2、参股公司利润分配及减资 公司参股公司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领基金”)于2020年3月4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赛领国际投资基金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会决议,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2,219.75万元分红款,此次投资收益将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告》(临2020-010公告)。 2020年1月31日,经赛领基金2020年第二次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同意将赛领基金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801,0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571,000万元,各股东同比例减资,减资后,公司所持赛领基金的股权比例依然保持4.4395%不变。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赛领基金退回的减资款10,210.85万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临2020-016公告)。 3、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与关联公司上海鹏都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健康”)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鹏都颐养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致力构建以健康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鹏都健康以现金方式出资80,0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80%;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布局康养产业、实现业务拓展的有益尝试,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合资公司设立完成后,将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0-011公告)。 4、涉及诉讼的进展 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裁决上海涤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及仲裁等费用;张亚明及江苏涤诺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国仲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涉及仲裁公告》(临2019-070公告)。 2020年3月30日,上海国仲就上述争议仲裁案下发《裁决书》([2020]沪贸仲裁字第0248号),裁决上海涤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仲裁等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20-014公告),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后续公司将根据仲裁结果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对公司的后续利润影响。 2017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及黑龙集团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1,702,869.5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7月12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7]黑01民初195号)。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宇华担保欠款本金21,702,869.50元及其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2018年11月26日,公司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宇华担保(原审原告)、黑龙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均为被上诉人。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公司收到宇华担保出具的《说明函》,双方达成和解,宇华担保不再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此前,公司已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34,664,888.24元,包含涉案本金21,702,869.50元、暂计逾期利息12,747,964.5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根据和解结果,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34,664,888.24元,同时增加2020年利润34,664,888.24元(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民事诉讼进展公告》(2020-030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先后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东营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申请人按协议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污水处理收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因被申请人欠缴申请人大量污水处理费,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申请书》,2019年11月28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东仲字第194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污水处理费46,668,725.7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裁决结果,申请人仍有64,339,084.12元无法收回,公司已对上述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予以核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12月7日、2020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状,近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披露的《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2020-028公告)。 5、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胡亚春、韩玉彬、张随良、王蓬伟、余学军、庄祖兰、傅良蓉、朱学前、杜小东、成都久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瑞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持有的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新科技”)3,529.85万股;同时,公司拟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仁新科技新增发行的2,766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取得仁新科技52.5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此后每30日公司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实施完毕。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31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公司仁新科技的相关监管要求,要求对交易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合规性修订,此次修订不涉及重大条款修改,交易双方需要就具体条款修订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兼顾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仍在与本次交易对方及仁新科技就本次交易协议内容修订进行沟通和协商,修订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