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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意 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1-01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颂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德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情况: 1、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为262,437,520.89元,较上年期末增长44.26%,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货款及借款增加所致。2、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融资为0.00元,较上年期末减少100.00%,主要是期初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在报告期内背书给供应商所致。3、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为29,621,444.61元,较上年期末增长51.71%,主要是报告期内在手订单增加,公司支付的材料采购款项增加所致。4、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为4,523,082.26元,较上年期末减少40.76%,主要是报告期内抵扣2020年末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所致。5、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为130,000.00元,较上年期末减少87.62%,主要是上年期末北美达意隆设备安装工程和媞颂日化工程,本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所致。6、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为120,123,550.00元,较上年期末增长140.25%,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增加所致。7、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为6,174,860.34元,较上年期末减少70.02%,主要是报告期内支付2020年计提的年终奖所致。8、报告期末,公司应交税费为9,372,545.23元,较上年期末增长1,091.48%,主要是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9、报告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27,503,306.66元,较上年期末增长979.63%,主要是报告期末将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重分类到本项目所致。10、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负债为25,028,033.82元,较上年期末增长50.32%,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客户预付款项增加,在履约的预收款项中的待转销项税也随之增加所致。11、报告期末,公司长期借款为26,930,000.00元,较上年期末减少49.08%,主要是报告期末将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所致。 12、报告期末,公司长期应付款为3,627,521.59元,较上年期末增长998.18%,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之子公司北美达意隆分期付款的设备款增加所致。 (二)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248,653,581.33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5.19%,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销售订单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产销量同比增加所致。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为194,906,550.5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46%,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加所致。3、报告期内,公司税金及附加为1,431,414.0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7.92%,主要是报告期内计提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所致。4、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为9,041,770.1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20%,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所致。5、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为2,280,727.68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1.67%,主要是报告期内美元汇兑损益波动所致。6、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益为5,214,945.0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3.66%,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7、报告期内,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为2,603,090.5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5.17%,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所致。8、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为24,877.24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5.17%,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9、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为60,731.3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5.70%,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10、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为1,799,708.2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8.66%,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利润总额增加计提的企业所得税相应增加所致。 (三)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4,555,720.48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03.86%,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844,932.62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55.30%,主要是报告期内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0,554,129.4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3.73%,主要是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重大仲裁事项 2016年1月,A-one Products &BottlersLtd.(一家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A-one”)以公司、香港华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运”)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约1,816.09万美元损失及赔偿等。2017年5月,贸仲委作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6号】(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公司向A-one偿付设备费用4.12万美元;A-one向公司支付约94.81万美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随后,公司即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018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A-one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2018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4民特4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A-one撤销裁决的申请。 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出具的书面裁决【案号:商事(2017)第342号】,其认可贸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同意予以执行。公司已委托在当地聘请的代理律师申请执行该裁决。 2020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律师转交A-one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交的关于商事案件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以公司及香港华运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商事案件判决的本金及相关利息合计1023.99万美元。A-one同时提供公司与香港华运于2019年5月22日获得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案号:商事(2017)第342号】作为执行财产线索,以此判决认可的贸仲委《仲裁裁决书》中裁定A-one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的所涉款项作为执行财产标的,包括A-one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的货款71.44万美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31.77万美元,合计约103.21万美元。目前相关程序在审理中。 2、重大诉讼事项 2017年7月28日,公司收到由坦桑尼亚律师转寄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资料。 A-one以公司、香港华运为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A-one以与公司于2012年到2015年间签订的配件订单(涉及订单金额总共约为8.78万美元),公司部分配件交货迟延、部分配件未交货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4.54万美元,以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和其他经济补偿(以下简称“商事案件”)。 因该商事案件中部分起诉内容与A-one于2016年1月在北京提起的仲裁案内容相关,基于仲裁案件已由贸仲委作出裁决。公司依据在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的分析,并按该代理律师的建议,通过其依次向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正程序等相关诉讼程序,现管辖权异议处于上诉阶段,修正程序已被驳回。 2019年10月9日,公司接到坦桑尼亚代理律师发来的商事案件的判决书,判决由公司和香港华运共同向A-one支付4,845,362.509美元的损失、相关利息及诉讼费用。 2019年10月17日,公司委托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出撤销判决书的申请,申请内容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缺席判决;(2)请求本次诉讼的费用由A-one承担;(3)请求法院准予其认为合适公正的其它救济措施。 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关于公司申请撤销商事案件判决书程序的书面判决,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的撤销判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委托坦桑尼亚当地律师就驳回撤销裁决申请的判决向坦桑尼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2020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律师转交A-one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交的关于商事案件判决的执行申请以及高等法院关于该事项的开庭通知,执行申请以公司及香港华运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商事案件判决的本金及相关利息合计1023.99万美元。A-one同时提供公司与香港华运于2019年5月22日获得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案号:商事(2017)第342号】作为执行财产线索,目前该诉讼程序正在审理中。 (二)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人民币13,800万元授信并提供权属证号分别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0312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0300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1698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公司董事长张颂明先生为该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笔授信正在履行中。 (三)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申请授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申请敞口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意提供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为该笔授信做质押担保,公司股东张颂明先生为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天誉支行申请非敞口授信额度人民币11,000万元,授信用于本公司经营周转,授信由张颂明先生提供足额存款作质押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笔授信正在履行中。 (四)2020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