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36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昕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兰州亚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4.156%股权,同时拟以现金交易方式购买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2020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2020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交易所《关于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会同各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和事项进行逐项分析及认真核查,并及时回复问询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2020年3月26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00至议案18.00未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上议案审议未通过。 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在指定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后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河北亚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部分股权,并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2020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取消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需对2020年4月11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有关财务数据补充更新,因受疫情影响,公司预计无法在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完成有关财务数据的补充更新,基于审慎原则,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2、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现已注销)与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债务纠纷情况 本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的银行借款19,800,000.00元(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9月22日)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09-013)。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09-013)。 2010年1月12日,天津二中院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兰州同创嘉业)和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兰州市工商局)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2009]二中执字第48号),要求同创嘉业将本公司的红利11,422,689.1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本公司发放,同时要求兰州市工商局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价值11,422,689.1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逾期自动解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0-006)。 2010年7月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天津二中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 二中执字第48号)和兰州市工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同创嘉业将本公司的红利2,0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本公司发放,兰州市工商局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2,000,00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6月9日至2011年6月8日,逾期自动解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2010-028)。 2013年1月3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兰州市工商局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3号),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逾期自动解除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2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2014年1月1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兰州市工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3号),因被执行人未按 规 定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付 款 义 务 , 法 院 依 法 查 封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同 创 嘉 业 价 值 人 民 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逾期自动解除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 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青破字第3-5号裁定天津市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规定,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4,314,466.94元,确认的清偿金额为512,653.31元,未清偿金额为13,801,813.63元。 2016年1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转来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4号],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逾期自动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同创嘉业股权续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同创嘉业全部股权(价值6,732.48万元)查封。后经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更正,变更后同创嘉业尚有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被冻结。 2020年1月10日,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2020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48号之四),裁定“解除对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422,689.10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目前公司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已全部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同创嘉业所有股权不存在冻结情况。 3、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破产清算情况 2018年8月13日,公司收到股东兰州太华《关于拍卖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2,220,200股股票的函》,获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9月12日10时至2018年9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所持有的公司32,220,200股股权(限售股)。公司已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 2018年9月10日,公司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