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ERIA]: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印度尼西亚的经验教训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报告/报告详情/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印度尼西亚的经验教训

2021-08-12ERIA风***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印度尼西亚的经验教训

ERIA - DP - 2021 - 29ERIA 讨论文件系列第 396 号《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印度尼西亚的经验教训Lili Yan ING *东盟和东亚经济研究所Junianto James LOSARIUMBRA - 战略法律解决方案2021 年 8 月Abstract:欧盟 ( EU ) 和中国最近达成了一项协议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CAI ) 。作为欧盟最近达成的投资协议之一,本文旨在评估协议中的具体让步,并为印度尼西亚在印度尼西亚 - 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IEU CEPA ) 的正在进行的谈判提供经验教训。本文将概述 CAI 涵盖的主要领域,评估 CAI 对欧盟对印度尼西亚投资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可以从 CAI 中学到的经验教训。关键字:投资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 欧盟, 印度尼西亚JEL 分类 :F, F13, F15, F21, F23* 作者感谢 Miaojie Yu 对早期草案的建设性意见和 David Christian 作为研究助理的出色工作。该论文不代表 ERIA 或 UMBRA 战略法律解决方案的意见。 11.Introduction2020 年 12 月 30 日是欧盟 ( EU ) 和中国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CAI ) 达成原则性协议的历史性里程碑。自 2012 年 2 月以来进行了 35 轮谈判。然而,目前尚不清楚 CAI 何时生效,尽管最初预计将在 2022 年之后生效。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欧盟和中国之间持续的紧张关系 ( Peel 和 Flemig,2021 ) 。尽管有些人认为 CAI 将取代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 ( BITs ) ( 2021 年琼斯日 ),但 CAI 的文本表明并非如此。中国与除爱尔兰外的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双边投资条约,共 25 项双边投资条约。尽管有 CAI 作为投资协议,但中国和欧盟不会终止这些现有的双边投资条约,因为 CAI 第六节阐明,欧盟 /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与中国之间的先前协议不会被该协议取代或终止。因此,除非中国和欧盟成员国将来另有决定,否则双边投资条约将与 CAI 一起生效。本文旨在评估欧盟和中国做出的具体让步,并为印度尼西亚正在进行的印尼 - 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IEU CEPA ) 谈判提供经验教训。第 2 节全面概述了 CAI 涵盖的主要领域。第 3 节评估了 CAI 对欧盟对印度尼西亚投资的潜在影响。第 4 节评估了 IEU CEPA 谈判的状态以及从 CAI 中吸取的教训。第 5 节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2. 中欧 CAI : 承诺和批准CAI 不是自由贸易协定 ( FTA ) , 因为它规范投资而不是贸易问题。它涵盖了四个传统的投资支柱 : 自由化 , 保护 , 2促进和推广。根据其覆盖范围,CAI 类似于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 ( IIA ),例如东南亚国家联盟 ( ASEAN ) 全面投资协定 ( ACIA ) 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 RCEP ) 的投资章节。在本节中,我们将讨论 CAI 监管的以下领域 : 投资自由化,监管框架,投资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争端解决。2.1. 投资自由化到 2020 年 12 月 , 欧盟 ( EU ) 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 FDI ) 累计流出在过去 20 年中达到 1667 亿美元。随着 CAI 被引用最多的成就之一 , 这一数字预计将增加– 中国的进一步投资自由化承诺 ( 以市场准入的形式 ) 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出了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 ( GATS ) 模式 3 ( 商业存在 ) 下的承诺,因为它们不仅开放了服务的市场准入,而且开放了商品,特别是制成品的市场准入。许多人认为,CAI 可能会使在中国的欧盟投资者受益,因为欧盟已经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市场准入 ( Alle 和 Overy Lag Ye,2021 ; Dog,2020 )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 CAI 将提供边际收益,因为中国在 CAI 下的许多承诺已经由中国现有的国内规则和倡议提供,包括 2019 年 3 月的《外国投资法》,该法律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一定会使 CAI 下的承诺变得不那么重要,因为中国同意约束自己,不能放弃这些承诺。a.市场准入CAI 是一项渐进式协议 , 因为双方同意提供更深入的市场准入。欧盟和中国都保留不符合措施 ( NCM ) 清单或不受进一步自由化影响的保留区 , 换句话说 , 是负面清单。因此 , 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对投资开放。表 1 3与中国现有的经济协议相比 , 欧盟投资者可以通过 CAI 获得额外的市场准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CAI 规定了当事方的承诺 ( 在各方保留的前提下 ),不对希望在东道国建立投资的投资者施加数量限制 ( 企业数量,交易价值,资产和产出数量 ) 或经济需求测试。该规定还要求各方不得限制或要求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或合资企业。根据各方负面清单的内容,这些承诺可能会产生相当巨大的影响。表 1 : 中国在各种经济协议下提供的市场准入比较Sector服务贸易总协定 ( GATS )亚太地区 ( RCEP ) ( 11 月 15 日签署 )2020)美中 ( 第一阶段交易 ) ( 签署于2020 年 1 月 15 日)根据 CAI 为欧盟公司提供额外的市场准入Manufacturing不涵盖低于 CAI-No汽车 / 电动汽车不涵盖低于 CAI-是的 , 用于电动汽车金融服务低于 CAI与 CAI 相同与 CAI 相同NoHealth低于 CAI低于 CAI-是的 , 一线城市的私立医院电信 / 云服务低于 CAI低于 CAI-是 , 云服务计算机服务低于 CAI低于 CAI-No国际海运低于 CAI与 CAI 相同-No航空运输相关服务低于 CAI ( 未绑定 )低于 CAI-是 , 计算机预订系统研发 ( 生物资源 )未提交未提交-没有约束力的未来自由化CAI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 欧盟 = 欧盟 , 研发 = 研发 , RCEP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 美国 = 美国。资料来源 : 欧洲委员会 ( 2021a ) 。 4b.禁止性能要求与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 TRIMs ) 中包含的绩效要求的规定相比,CAI 提供了更深入的自由化,因为它禁止当事方施加某些要求,例如出口要求,本地含量要求和技术转让。这些规定适用于设立时和运营期间。这种保证对欧盟投资者很重要,特别是因为他们不会被迫转让其宝贵的技术 ( 这可能是他们的主要竞争优势 ),并且政府不会强加任意要求,因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确定性。但是,我们注意到,除了保留外,某些例外也适用于绩效要求纪律,因此外国投资者应仔细研究这些例外,以更好地了解所授予的自由化和保护的程度。c.与国有企业有关的学科在 CAI 谈判期间,中国国有企业 ( SOE ) 一直是欧盟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国有企业的某些纪律被认为是必要的,以确保对欧盟投资者的平等待遇。中国国有企业规模庞大,资本雄厚。他们还享有补贴或独家公共采购或招标程序形式的优势,在这些程序中,外国投资者被简单地排除在外,例如汽车行业或研发 ( 欧盟委员会,2013 年 ) 。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 ( CPTPP ) 类似 , CAI 包含指定对当事方对国有企业的处理进行约束的规定。 CAI 在协议中不使用 “国有企业 ” 一词 ; 它使用“ 涵盖实体 ” , 涵盖了可能具有国有企业特征的更广泛的实体。这些纪律将在下面进一步解释。i.与所涉实体有关的非歧视性待遇CAI 不直接规范所涉及实体的行为 , 但它规定 CAI 各方有义务促使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 ( 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 ) 是基于商业考虑而不是 5歧视性考虑,我。Procedres.商品的原产地或服务提供者的国籍。如果东道国的受保护实体根据东道国采用的 NCM 购买或销售商品或服务,则该承诺不适用。CAI 还确保国有企业 ( 涵盖的实体 ) 不会受到任何特殊待遇,并在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条件下运作。ii.透明度CAI 为 CAI 方提供了一个机会,该 CAI 方认为其利益受到另一方的涵盖实体的商业活动的不利影响,以书面形式要求另一方提供有关相关实体运营的信息。可以要求的信息范围广泛,有些甚至可能是敏感的,因此 CAI 方可能更倾向于鼓励其涵盖的实体遵守该纪律。d.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CAI 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 MFN ) 义务。这些规定不仅通过在设立阶段提供市场准入来实现投资自由化,而且在设立后阶段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保护。IIA 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话题 (Batifort 和 Heath,2018 年) 。一些国际投资协定甚至完全排除了它们,例如东盟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印度的示范双边投资协定或欧盟 - 新加坡投资保护协定 ( IPA ) 。与欧盟在其他投资协议中的做法类似,1 最惠国待遇条款保留了某些澄清和例外。CAI 进一步澄清,当事方与第三国缔结的其他国际协定中的实质性规定本身并不构成最惠国条款下的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条款不能用于将任何欧盟成员国或中国与第三国的其他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规定进口或纳入 CAI 。CAI 也不包括在内。1 见《加拿大 - 欧盟综合与经济贸易协定》 , 第 8 章 , 第 8.7 (4) 条 ; 和欧盟 - 越南 IPA , 第 2.4 (5) 条。 6将投资者 - 国家争端解决 ( ISDS ) 或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纳入 CAI 。因此 , CAI 各方必须使用 CAI 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 并且没有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一方提出 CAI 违约的索赔 , 如下面第 2.4 节所述。e.其他 : 投资便利化和投资促进某些其他规定被归类为投资自由化,尽管它们的性质似乎是促进或促进投资。投资促进和便利化实际上是齐头并进的,可以采取的措施基本上侧重于消除投资的基层障碍 (贸发会议,2017 年) 。其中一项规定禁止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任命任何特定国籍的自然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职务,因此投资者在决定其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时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另一项主要规定是便利自然人获得进入和临时停留,以建立投资和公司内部受让人,尽管这一规定并不保证此类自然人的进入和停留。CAI 当事人保留在这方面进行监管的权利。该条款要求缔约方不得对被允许以商务访客身份进入其领土或作为公司内部受让人的人施加任何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并给予他们国民待遇保护 (《服贸总协定》第 XVII 条比照适用) 。它还要求 CAI 各方对相关措施保持透明。2.2. 监管框架尽管在典型的双边投资条约或国际投资协定中没有通常的投资保护条款 ( IPP ) , CAI 继续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本节解释了 CAI 第三节 ( 监管框架 ) 中包含的小节 - 国内监管 , 透明度和金融服务。a.国内法规 - 许可和资格This discipline is the closest to IPPs found in typical IIAs, i. e. fair and equal treatment (FET). However, the protection is very specific and limited. CAI parties must 7确保其各自的主管当局在发布与许可和资格有关的措施时不会任意行事。CAI 第 2 条第 3 节第 1 分节规定,发布的措施必须明确,客观,透明,预先建立,提前公开并易于使用。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保护可以被视为 FET 保护的一个子集,东道国的主管当局应按照正当程序以非任意方式行事。b.透明度透明度是出现在 CAI 所有部分的纪律,它可能有助于促进投资 (UNCTAD, 2012) 。CAI 有义务确保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