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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 Acquisition Corp I-A 2026年季度报告

2026-07-23 美股财报 惊雷
报告封面

请勾选标记以表明注册人:(1) 在过去12个月(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报告的更短期间内)是否已提交了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 过去90天是否一直受此类提交要求的约束。 ☐ 是☒ 否 自2026年6月9日起,该注册人已受制于申报要求。 请勾选表示注册人是否在过去的12个月(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间)内,已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232.405)的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所有必需的交互式数据文件。 ☒ 是☐ 否 请勾选表明注册人是否为大型加速申报公司、加速申报公司、非加速申报公司、小型报告公司或新兴成长公司。参见《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公司”、“加速申报公司”、“小型报告公司”和“新兴成长公司”的定义。 若为成长型新兴公司,如注册人未选择使用第13(a)条《交易所法》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循任何新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请用√标明。☐ 请勾选表示该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的定义)。 ☒ 是☐ 否 截至2026年7月23日,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中,包括1,834,500,000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98,571,433股面值为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 目录 第二部分 其他信息 20 (1)包括1,285,714股B类普通股,这些股份可能因承销商未完全或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被没收(参见注释5和6)。由于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已完全行使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因此没有B类普通股被没收。 (1)不包括1,285,714股B类普通股,这些股份可能因承销商未全部或部分行使超额配售权而被作废(见注释5和6)。由于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已完全行使了超额配售权,因此没有B类普通股被作废。 JABACQUISITION CORPI 2026年3月10日(期初)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股东权益变动表 随附的注释是这些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JABACQUISITION CORPI 审计未审财务报表说明 注意 1—组织描述和业务运营及持续经营能力 JAB收购 Corp I(“公司”)是一家空白支票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旨在促成与一个或多个业务(“业务组合”)的合并、股份交换、资产收购、股份购买、重组或类似业务组合。 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目的并不限于特定行业或地理区域,然而,公司打算将我们的搜索重点放在位于美国的具有高潜力的企业。公司是一家早期阶段和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公司要承担所有与早期阶段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尚未开展任何业务。2026年3月10日(成立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与公司设立及首次公开募股(“首次公开募股”)相关的所有活动,具体描述见下文。公司最早将在完成初步业务合并后才能产生营业收入。公司将通过首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产生的利息收入形成非营业收入。公司已选定12月31日为其财年结束日。公司为早期及成长型公司,因此公司承担所有与早期及成长型公司相关的风险。 2026年6月11日,公司完成了其1,725万股(“股份单位”,且就包含在股份单位中的普通股而言,为“公开发行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其中包括根据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225万股。该等股份单位以每股10.00美元的价格出售,为公司产生1.725亿美元(“公开发行收入”)的毛收入。 同时,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结束的同时,公司向其保荐人JAB收购保荐人I, LLC(“保荐人”)完成了26万份(“私募单位”)的私募销售,售价为每份10.00美元,从而为公司产生了260万美元的毛收入。 交易成本总额为3,396,791美元,包括承销费1,000,000美元、代表性股份的公允价值1,240,000美元以及其他发行成本1,156, 791美元。 公司管理层对首次公开发行净收入的特定用途以及私募认股权证的出售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几乎所有净收入均打算普遍用于完成一项业务合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该业务合并必须与一个或多个具有公允市场价值等于信托账户(如下定义)所持有的净资产至少80%的运营业务或资产进行(不包括延期承销佣金和信托账户所持资金利息收入的允许提取金额)。公司只有在业务合并后的公司拥有或收购目标公司50%或更多的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对目标业务的控制权,足以使其不需要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修订版)(“《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时,才会完成业务合并。没有保证公司能够成功完成业务合并。管理层已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中每售出1个单位10.00美元(包括私募认股权证出售的收入)将存入一个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并根据《投资公司法》第2(a)(16)节的规定投资于美国政府证券,期限为185天或更短,或投资于任何声称自己是仅投资于美国国债并满足《投资公司法》第2a-7条 certain 条件的开放式投资公司,由公司决定,直至(i)业务合并完成或(ii)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按照下文所述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时为止。 公司将向存续的公众股持有人(“公众股东”)提供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公众股的机会,该机会或(i)与为批准业务合并而召集的股东大会相关,或(ii)通过与业务合并相关的要约收购方式实现。公司是否寻求股东批准业务合并或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将由公司作出。公众股东有权以当时信托账户中应分配金额的相应比例(最初预计为每股10.00美元,加上当时信托账户中的任何相应利息),扣除用于支付任何税款的资金以及最高10万美元的利息以支付清算费用后的金额,赎回其公众股(“允许赎回”)。在业务合并完成时,私募认股权证将没有赎回权。在首次公开发行(IPO)完成后,根据会计准则编报准则(“ASC”)第480号主题“区分负债与权益”,被赎回的公众股将按赎回价值记录,并归类为临时权益。 JABACQUISITION CORPI 审计未审财务报表说明 注意 1—组织架构与业务运营及持续经营能力说明(续) 若公司寻求股东批准此项业务合并,公司仅将在收到依据开曼群岛法律通过的业务合并普通决议时,才进行业务合并,该决议需经A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以下简称“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以下简称“B类普通股”,与A类普通股一并称为“普通股”)的持有多数投票权通过,而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或根据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采取的其他投票方式。若根据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无需股东投票,且公司亦未因业务或其他原因决定举行股东投票,公司将依据其修订并重述的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依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的收购要约规则进行赎回,并在完成业务合并前,向SEC提交包含与股东委托书大体相同信息的收购要约文件。若公司寻求就业务合并获得股东批准,主承销商已同意将其创始人股份(定义见注释5)及在首次公开募股期间或之后购买的任何公众股份投赞成票以批准业务合并。此外,每位公众股东可以选择不投票而赎回其公众股份,若其投票,则无论其是否投票赞成拟议的业务合并。此外,每位公众股东可以选择不投票而赎回其公众股份,若其投票,则无论其是否投票赞成拟议的业务合并。 尽管有前述规定,若公司寻求股东对业务合并的批准,且公司未依要约收购规则进行赎回,则章程规定,若公开股东(Public Shareholder)连同该股东的任何关联方,或与该股东共同行动或构成“集团”(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修订后的定义(“交易法”),“集团”的定义),合计持有的公开股份(Public Shares)超过15%,则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该公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该“集团”中的其他人将不得赎回其股份。 赞助方已同意:(a) 免除其持有的与业务合并完成相关的创始人股份及公众股份的赎回权;(b) 不得提议修改公司章程,除非:(i) 修改公司就允许赎回其初始业务合并相关义务的性质或时间,或若公司在下述定义的合并期内未完成业务合并则赎回100%公众股份的条款,且公司向公众股东提供了在上述任何修改获得批准时赎回其公众股份的机会;(ii) 涉及股东权利或初始业务合并前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条款,且公司向公众股东提供了在上述任何修改获得批准时赎回其公众股份的机会。 公司可通过将每三个月0.10美元的额外金额存入信托基金,将初始12个月期限延长不超过两个(2)三个月期限,以完成业务合并。如果公司在合并期内未完成业务合并,公司将(i)除清算目的外停止所有运营,(ii)在合理可能性的最短时间内,但不超过十 个工作日后,以每股价格赎回全部流通公众股份,该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额(包括已赚取且未先前用于支付允许提取额的利息,如有(减去最高10万美元的用于支付清算费用的利息)),除以当时发行在外的公众股份数量,该赎回将完全消灭公众股东作为股东的权益(包括进一步接收清算分配的权利,如有),以及(iii)在赎回后合理可能性的最短时间内,经公司剩余公众股东及其董事会的批准,清算和解散,且每种情况均需遵守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需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义务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公司认股权证或公司权利将不享有赎回权或清算分配,如果公司在合并期内未能完成业务合并,则这些权利将作废。 JABACQUISITION CORPI 审计未审财务报表说明 注意 1—组织架构与业务运营及持续经营能力说明(续) 发起人同意,若公司未能在合并期内完成业务合并,则其对信托账户中清算分配的权利,就其将收到的创始人股份而言,将予以豁免。然而,若发起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在首次公开募股(IPO)期间或之后收购公众股份,则若公司未能在合并期内完成业务合并,这些公众股份将有权获得信托账户中的清算分配。承销商已同意,若公司未能在合并期内完成业务合并,则豁免其在信托账户中持有的递延承销佣金(见注释6)的权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款项将与信托账户中其他可用于赎回公众股份的资金合并。在这种分配情况下,剩余可供分配的资产每股价值有可能低于单位首次公开募股价格(10.00美元)。 为保护信托账户内的款项,若任何第三方(不包括公司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就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售予公司的产品,或公司已讨论与之达成交易协议的潜在目标公司所提出的索赔,导致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减少至低于(i)每股公共股份10.00美元以及(ii)信托账户清算之日每股公共股份实际持有的金额中较低者,则赞助方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前提是该责任不适用于已放弃信托账户内所有款项任何及全部权利的任何第三方或潜在目标公司(无论该放弃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也不适用于根据公司对本次发行的承销商的某些责任(包括证券法项下的责任)所提出的任何索赔。然而,公司并未要求赞助方为上述赔偿义务预留资金,也未能独立核实赞助方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赔偿义务,我们认为赞助方仅有的资产是公司的证券。因此,公司不能保证赞助方能够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若任何此类索赔成功针对信托账户提出,公司用于初始业务组合和赎回的资金可能减少至低于每股公共股份1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其初始业务组合,且公共股份持有人在与其公共股份赎回相关的方面将收到该较低金额每股。公司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均不会就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和潜在目标公司)提出的索赔向公司进行赔偿。 持续经营考虑因素 公司须于首次公开募股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业务合并(“合并期”)。公司可通过将每三个月期0.10美元/股的额外款项存入信托基金,将完成业务合并的最初12个月期限延长最多两个(2)三个月期。公司能否在此期限内完成业务合并尚不确定。若在此日期前未能完成业务合并,将进行强制清算及后续解散。 此外,公司在进行业务合并方面已发生且预计将继续发生重大成本。根据会计准则更新(“ASU”)2014-15《关于实体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