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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2026-07-14 未知机构 在路上
报告封面

(一)采购目录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分级采购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国家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继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采购。 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三)具体组织实施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也可以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采购需求。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 各地2026年底前需完成一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四)工作导向 坚持优质优价原则,防止“内卷式”竞争,推动集中采购从节约资金单一目标向优质优价综 合绩效目标转变。以上内容来自卫健委官网,欢迎联系中信建投医疗器械团队沟通交流#文字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