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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生国际: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度业绩公告

2026-03-31 港股财报 Elaine
报告封面

HUI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惠 生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40) 截 至 二 零 二 五年 十 二 月 三 十 ㇐ 日 止 年 度年 度 業 績 公 告 惠 生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董 事 ( 「董 事」 ) 會 ( 「董 事 會」 ) 欣 然宣 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的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 「全 年 業 績」 ) 以 及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之 可 比 較 金 額 。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年 度 虧 損9 附 註二 零 二 五 年人 民 幣 千 元二 零 二 四 年人 民 幣 千 元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 開 支 ) : 將 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透 過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之金 融 資 產 公 平 值 變 動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換 算 海 外 的 匯 兌 差 額 (209)409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開 支 ) , 扣 除 所 得 稅509(841)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開 支 總 額(14,885)(25,055) 本 公 司 擁 有 人非 控 股 權 益 (15,394)(24,214) 應 佔 年 度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非 控 股 權 益 (14,449)(25,919)(436)864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股 份 虧 損 基本及攤薄(每 股 股 份 人 民 幣 分 )11(1.69)(2.71)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非 流 動 資 產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378,946393,955 非 流 動 負 債租 賃 負 債遞 延 收 益 資 產 淨 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1.㇐ 般 資 料 惠 生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為 在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投 資 控 股公 司 ,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位 於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C a y m a nI s l a n d s。 其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為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駿 業 街4 6號 廣 域 創 科 中 心8樓8 0 3室 。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聯 交 所 」 ) 主 板 上 市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從 事 本 地 市 場 日 常 食 用 豬肉 及 相 關 肉 類 食 品 之 生 產 及 銷 售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 (「人民幣」)呈列。本公司之功能貨 幣為 港幣 (「港幣」)。 本 公 司 董 事 認為 , 由 於 本 集 團 大 多 數 主 要 運 營 附 屬 公 司 之 功 能 貨 幣 為 人民 幣 , 因 此 以 人 民 幣 呈 列 綜 合 財務報表更為合適。除非另有說明,綜合財務報表以千元(「人 民 幣 千 元」)呈列。 2.合 規 聲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為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個 別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香 港 會 計 準 則」)及 詮 釋 之統 稱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 倘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有 關 資 料 合 理 預 計 會 影 響 主 要 使 用 者作 出 的 決 策 , 則 該 資 料 被 視 為 重 大 。 此 外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規則(「上 市 規則」)規 定 之 適 用 披 露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3.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基 準 誠 如 下 文 所 載 會 計 政 策 所 解 釋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 , 惟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按 公平 值 計 量 之 若 干 金 融 工 具 除 外 。 歷 史 成 本 乃 一 般 根 據 換 取 貨 物 及 服 務 所 給 予 代 價 之 公 平 值 計 算 。 公 平 值 是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之 間 在 計 量 日 進 行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項 資 產 所 收 取 的 價 格 或 轉移 一項 負 債 所 支 付 的 價 格 , 無 論 該 價 格 為 直 接 觀 察 到 的 結 果 或 採 用 其 他 估 值 技 術 作 出 的 估 計 。 在對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作 出 估 計 時 , 本 集 團 考 慮 了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為 該 資 產 或 負 債 進 行定 價 時 將 會 考 慮 的 那 些 特 徵 。 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計 量 及 ╱ 或 披 露 的 公 平 值 均 在 此 基 礎 上 予 以確 定 , 惟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2號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付 款範 圍 內 的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付 款 交 易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6號 入 賬 的 租 賃 交 易 以 及 與 公 平 值 類 似 但 並 非 公 平 值 的 計 量 ( 例如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號 存 貨 中 的 可 變 現 淨 值或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 6號 資 產 減 值中 使 用 的 價值 ) 除 外 。 4.應 用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於 本 年 度 強 制 生 效 的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於 本 年 度 , 本 集 團 已 首 次 應 用 以 下由 香 港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所 頒 佈 之 經 修 訂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之年 度 期 間 強制 生 效) , 以 供編製綜合財務報表: 缺 乏 可 交 換 性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 1號 ( 修 訂 本 ) 除 下 述 新 訂 及 經修 訂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外 , 本 公 司 董 事 預期 於 本 年 度 應 用 所 有 其 他 新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財 務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於 於 可 見 未 來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造 成 重 大 影響 。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前 應 用 以 下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及 香 港 財 務報 告 準 則 第7號 ( 修 訂 本 )金 融 工 具 分 類 及 計 量 的 修 訂2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及 香 港 財 務 報告 準 則 第7號 ( 修 訂 本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0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則 第2 8號 ( 修 訂 本 )涉 及 依 賴 自 然 的 電 力 的 合 約2投 資 者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資 公 司 之 間 的 資 產出 售 或 注 資1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之 修 訂 本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年 度 改 進 - 第1 1冊2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2 1號 ( 修 訂 本 )換算至惡性通貨膨脹呈列貨幣3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8號財 務 報 表 之 呈 列 及 披 露3 1於 待 定 日 期 或 其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3於 二 零 二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 公 司 的 董 事 預 計 , 未 來 可 預 見 的 時 期 內 , 所 有 其 他 新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其 修 訂 的 應 用 對 合併 財 務 報 表 將 不 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8號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與 披 露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8號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及 披 露闡 述 了 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及 披 露 要 求 , 將 取代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財 務 報 表 的 呈 列。 這 項 新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在 延 續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 多 項 規 定 的 同 時 , 亦 引 入 了 新 規 定 , 要 求 在 損 益 表 中 呈 列 特 定 類 別 及 界 定 的 小 計 ; 在 財 務報 表 附 註 中 披 露 管 理 層 界 定 的 績 效 指 標 ; 並 改 善 財 務 報 表 中 應 披 露 資 訊 的 彙 總 與 拆 分 。 此外 , 部 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號 的 條 文 已 移 至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8號會 計 政 策 、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及 錯誤(其 標 題 將 更 改 為 依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8號編 制 財 務 報 表 的 基 礎)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第7號金 融 工 具 : 披 露。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7號現 金 流 量 表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 3號每 股 盈 利亦 作出 輕 微 修 訂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8號 及 其 他 準 則 的 修 訂 本 , 將 於 二 零 二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期 間 生 效 , 並 允 許 提 前 應 用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 8號 要 求 追 溯 應 用 , 並 附 有 具 體 的 過 渡 性條 款 。 預 期 新 準 則 的 應 用 在 確 認 及 計 量 方 面 ,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影響 。 然 而 , 預 期 將 影 響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結 構 及 呈 列 方 式 。 5.收 益 及 其 他 收 入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益 的 對 賬 如 下 : 以 下 各 項 的 利 息 收 入 :銀 行 存 款應 收 貸 款 利 息 收 入 總 額遞 延 收 益 攤 銷租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