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温志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差错更正的原因及更正情况: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中指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现已更名为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存在资金拆借事项。经公司进行相关核查,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关盖章审批程序,该笔违规借款目前尚未涉及诉讼,且公司账户未收到任何该笔借款资金,故之前公司账面未对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告知书》中指出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向中经公司借款1,000万元,公司对此提供担保。并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应补充确认该笔借款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新闻发布会材料,按照年化15.4%利率计息)。根据《借款保证合同》条款, 公司需补提该借款自实际放款日起至今的利息,其中:(1)2018年度,借款利息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119.40万元;(2)2019年度,借款利息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154万元;(3)预计2020年,借款利息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154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因此公司需补提该保证金自实际付款日起至今的坏账准备,其中:(1)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5万元;(2)2019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45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41.23%,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应收票据到期兑现、背书支付采购款所致;2、应收款项融资较期初增加619.88%,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较期初增加,依据准则重分类至本项目所致;3、预付账款较期初增加170.51%,主要系报告期公司预付外部单位服务费等往来款项所致;4、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减少55.39%,主要系前期差错更正导致期初余额增加且报告期公司已收回该往来款所致;5、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100.00%,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仁智新材料新增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设备所致;6、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100.00%,主要系期初预付设备款重分类至本项目后报告期已收货所致;7、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83.29%,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已缴纳计提的各项税费所致;8、预计负债较期初增加194.6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损失所致;9、预收款项变动比例10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报表科目调整所致;10、合同负债变动比例10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报表科目调整所致;11、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42.54%,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期减少所致;12、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305.93%,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多所致;1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致;14、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46.7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处置闲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较上期减少所致;15、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68.97%,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收到补助生育津贴等较上期增加所致;16、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33.54%,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计提诉讼相关预计负债损失所致;17、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66.90%,主要系公司上年同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较多所致;18、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948.1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收回前期业务单位往来款所致;19、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32.38%,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进一步优化机构与人员,本期人工成本较上期减少所致;20、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8.86%,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交纳的税金较上年同期多所致;21、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58.03%,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支付业务单位往来款较上期增加所致;2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的投资分红款项尚未到账所致;2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2.01%,主要系公司上年同期处置闲置资产收回的现金较本年度多所致;24、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96.24%;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新增资产较上年同期多所致;2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5.58%,主要系公司上年同期处置闲置资产较本期多所致;26、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92.37%,主要系报告期公司短期借款续贷,偿还借款较上期少所致;27、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85.02%,主要系报告期公司短期借款续贷,偿还借款较上期少所致;2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1.77%,主要系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29、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较上年同期增加661.58%,主要系公司上年末收到政府补助,以及报告期公司收回客户欠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商业汇票诉讼事项:(1)本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作出一审裁定。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因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广东高院已做出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2019年1月19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及2020年6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及《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2019-006、2019-016、2019-018、2019-131及2020-047);(2)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仁智股份、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广州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及2020年9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及2020-083);(3)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关于委托中经公司以9,600万票据融资的委托合同撤销之诉,广州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原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8月13日及2020年9月1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及《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2020-059及2020-076)。 2、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9日及2020年7月20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2019-069、2019-075、2019-080、2019-092、2019-100、2019-108、2019-130、2020-007、2020-010、2020-016、2020-026、2020-043、2020-050及2020-057)。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及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号)。根据上述告知书及决定书,公司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及2020年9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及2020-085)。3、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诉讼事项: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特威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伊斯特威尔公司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逐步清偿欠款,2020年年底前将清偿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28日、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