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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8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0778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聂如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兰建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建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变动情况 (3)利润表指标变动情况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8,520.3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40,054.39万元,降幅63.41%;实现营业利润-8,151.0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213.00万元,降幅154.1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897.6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7,982.02万元,降幅213.86%。 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系:①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收入采用净额法确认,故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②公司所属商业零售行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较大,公司下属门店销售额受疫情影响下降明显;③受消费增速持续放缓、网上销售分流以及实体门店竞争加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有所下降;④公司全面开展联营转租赁调整以来,逐步压缩了联营区域面积,使得主营业务收入相应减少。 2020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系:①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减少,同时公司对供应商、租赁商户等合作方减免了疫情防控闭店期间的租金和欠标款,公司利润相应减少;②公司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8,000.00万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与大商集团、大商股份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对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08号、009号和014号公告。 2020年1-9月,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企业)、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企业)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②大连大商天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平台对接服务和数据技术分析服务免费。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与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0年度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对与关联方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计。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08号、009号和015号公告。 2020年1-9月,公司与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与关联方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9月已发生交易金额及后续业务需求,公司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500万元,增加后公司与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2,8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41号、042号和043号公告。 (3)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2020]新01民初236号),通知该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6号、029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已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仍处于一审阶段。 因该诉讼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公司根据该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8,000.00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9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32号、033号、034号和038号公告。 (4)2019年2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泰美公司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 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公告。2019年2月,公司就该诉讼案件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7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该诉讼案件于2019年8月2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43号公告。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2号),判决结果如下: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3号公告。 2020年5月22日,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驳回泰美公司请求确认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的诉讼请求;2、驳回泰美公司要求本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营业场所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本,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30号公告。 因公司所在地于2020年7月中旬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应疫情防控要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参加庭审,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友好集团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39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受疫情冲击及计提预计负债等因素影响,公司2020年1-9月净利润同比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累计亏损14,897.67万元,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平稳运行,预计公司2020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仍为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