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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7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0724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钟建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甘樟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歆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注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应收票据到期收款及背书所致; 注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主要系子公司科环公司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注3: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主要系水泥板块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注4: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赎回到期的结构性存款所致; 注6: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本期提前归还工商银行长期借款导致银团安排费提前摊销完毕所致; 注7: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注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新平公司支付资产收购款及水泥板块应付材料款减少所致; 注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注10: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主要系公司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注11: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注12: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水泥销售业务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同比减少2,463.39万元所致; 注13: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理财规模减少,相应收益减少1,933.65万元所致; 注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0.27亿元,增值税税率下调以及19年缴纳缓交税款等原因致使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减少1.47亿元所致; 注1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一是去年同期收到重大资产出售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20.27亿元,二是购买理财产品净额同比减少10.30亿元所致; 注1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一是偿还债务和取得借款的现金净额同比减少22.48亿元,二是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2.35亿元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 1、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实施情况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减轻天一广场中小微企业商户因疫情造成的经营压力,支持商户发展,公司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广场公司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天一广场内的相关商户进行减免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6,5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2020-013号公告。 根据宁波市国资委7月22日印发的《宁波市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前次发布的《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天一广场内的中小微企业在减免2个月租金(联营收益)的基础上,展期至3个月。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本次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1,8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2020-029号公告。 报告期内,中小微企业(含个体户)减租审核工作已完成,2020年1-9月份已实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含税金额6,139万元(其中首次减免4,676万元,展期减免1,463万元),影响当期收益5,819万元。 2、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天一广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情况 天一广场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场公司的核心商业地产,建成开放至今已超过十七年,亟需进行全面的优化升级和改造。广场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一广场升级改造项目(一期)的议案》,并授权广场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推进及办理天一广场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事宜。 广场公司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就天一商圈提升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天一广场在业态、功能、形象、秩序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提升进行了方案制订。按照前期工作论证、研讨、测算和筹备,拟将天一广场相关项目提升改造分为二个阶段进行:一期对内部铺装、喷泉、灯光三项工程进行升级改造,初步预算8,000万元,计划2020年内完成。截止本报告期末,天一广场提升改造项已投入2,311万元,项目进展顺利。 3、关于子公司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厂区)关停搬迁问题整改的进展情况 因执行浙江省“大气十条”的要求,科环公司需要实施关停搬迁问题整改,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协调下,2019年7月底,发改委通知明确的整改方案为:科环公司(余姚厂区)2020年底原厂区关停、水泥粉磨系统搬迁。公司将抓紧制订粉磨系统搬迁及老厂区有效利用可行性方案,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关停搬迁事项会对本公司2021年及之后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详见上交所网站本公司临2019-034号公告)。 按照宁波市发改委明确的整改方案,经科环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公司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科环公司拟投资25,820.654万元建设“宁波科环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系统搬迁项目”,谨慎预计营业收入80,570万元/年,利润1,602万元/年,全投资税后静态回收期为12.38年,项目建设期12个月(详见上交所网站本公司临2020-032、033号公告)。 4、2018年重大资产出售有关诉讼约定及其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顺应市场发展变化,于2018年5月3日停牌启动了重大资产出售,整体打包出售房地产业务股权及债权资产包。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30日,资产交割日2018年11月27日,出表日2018年11月30日,成交价格39.67亿元,约定按3:2:3:2分四期付清,最后一期交易款已于2019年10月底前付清。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关于桃源路项目的约定:过渡期内及交割完成日后,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基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以下称“标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事宜,向宁海宁房交付实物、土地使用权(含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并/或向宁海宁房支付现金款项,且现金款项及/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统称“该等资产”)的价值超出标的地块截至评估(审计)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则上市公司有权按照截至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宁海宁房的股权比例(即74.87%),对该等资产价值超出标的地块截至评估(审计)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的部分享有相关权益。以上相关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6-010、2017-027、2018-002、2018-005号公告和宁波富达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2020年上半年,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的主要内容:1、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编号为3302262010B0111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为彻底解决本案争议,加快开发进度,对方同意按照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的指定,向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6000万元于出让地块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余款2000万元于该建设项目全部结顶之日起10日内支付。 本公司将继续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积极关注,待宁海方支付补偿款后,及时将属于本公司的部分款项收回。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