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熊记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书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71,553,484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北京二中院予以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0.50%。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35,776,742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0.25%。 截止目前,上述事项均处于审理阶段,正在履行相关诉讼程序。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正与相关债权人沟通协商,共同探讨债务问题化解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促京字第010261号)及《仲裁申请书》,国际经贸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DURALITE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金顶与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 2019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11执178号《报告财产令》。 2019年6月,公司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500万元违约金属于起诉人破产重整一案中的普通债权;确认迪力公司应按起诉人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条件行使对起诉人的上述债权(清偿额为1064000元)。 乐山中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裁定(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不予受理。2019年7月,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乐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裁定乐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 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四川金顶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9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上述异议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山中院予以驳回。 2019年12月,公司再次向乐山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冻结或划拨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变更为冻结或划拨1,402,400元银行存款,乐山中院受理了该项执行异议。 2020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乐山中院(2020)川1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四川金顶的异议申请。 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20)川执复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执异3号执行裁定; (2)发回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仲裁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2、040号,临2018-038号,临2019-021号,临2020-010、035号,临2021-004公告。 2、2021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820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原告前海飞晟与被告朴素至纯、洛阳均盈、朴素资本、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第三人四川金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1-007号公告。 3、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财务资助。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提案)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与公司就上述财务资助签订补充协议,朴素至纯向公司提供总额调整为1.5亿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向朴素至纯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743.22万元。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69、077号,临2019-044、050号公告。 4、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采矿业”或“子公司”)与债权人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了《借款归还及继续担保三方合同》。截止报告期末,顺采矿业向海亮金属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49,917,964.78元。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65、066、067、071公告。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顺采矿业向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农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在借款手续办理完成后,银行以银团方式向顺采矿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参团行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三年,在期限内循环使用,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公司以下属全资子公司——快点物流部分资产做抵押担保,贷款利率在市场报价基础上加260个基点,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13、014、018号公告。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共计为顺采矿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担保余额为173,655,211.02元。 5、2021年4月2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行初12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等文书材料。原告徐朝荣、徐朝华诉被告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履行职责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21-017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公司产品下游行业景气度上升,叠加公司产能提升因素,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