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1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更新稿)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余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飞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飞翔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42.55%,主要系本期材料及人工支出增长、偿还贷款、投建惠州奇信厂房费用所致。2、存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57.16%,主要系本期存在单个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方可确认产值收入,目前尚未完工,无法确认收入导致。 3、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35.50%,主要系本期公司联营企业藤信合伙投资的嘉元科技,按照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公司对藤信合伙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00.53%,主要系在建惠州奇信厂房建设费用所致。 5、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37.95%,主要系公司应付票据到期减少所致。 6、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09.10%,主要系本期存在单个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方可确认产值收入,目前尚未完工,无法确认应收账款导致。 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98.74%,主要系应付费用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 1、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011.77%,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上发生变化所致。 3、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64.37%,主要系本期公司联营企业藤信合伙投资的嘉元科技,按照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公司对藤信合伙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4、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40.73%,主要系本期收入下滑、新办公场地租用及研发投入等费用增长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4.42%,主要系项目回款进度加快所致。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2.18%,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与对外投资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23.62%,主要系本期偿还贷款及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4年11月,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与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施工合同书》。 2015年4月13日,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西安地铁工程一处及三号线各安装装饰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召开了关于乙供关键材料审查专题会议,确定了电线电缆项目材料由包括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凯”)在内的七家电缆生产厂家供货。公司根据名录内七家厂家的供货周期、供货单价、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条件的综合判断,选定陕西奥凯作为电线电缆的供应商并报业主方和监理方备案。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市建委”)认为本公司在承建的西安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市建委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建告字[2017]第92号),决定给予本公司:1、责令改正;2、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处罚叁佰叁拾陆万零玖佰贰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2017年11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建委会作出的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西安市建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8年7月1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18年8月下旬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陕7102行初2018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司负担。 2018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已就上述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用,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8年11月上旬公司收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71行终765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审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司负担。 2019年2月25日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审理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现由于该项目尚未结算,公司目前无法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