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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7-31 财报 -
报告封面

2018年半年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贺宪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云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巍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半年度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或规划等前瞻性陈述的,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本公司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半年度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国家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环保,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国家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形式对在用机动车的安全、环保以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强制性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的检测频率依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量、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 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根据2009年4月环保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为1年1次外,其余机动车的环保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频率要求相一致。 2014年5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该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提出:“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 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另外,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根据规定6年内免检车辆同时免予环保检验,具体规定以环保部文件为准。 机动车强制检验作为目前机动车检测系统主要应用领域,上述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检验政策的变化,或者未来国家如还将进一步降低强制检测频率要求甚至取消现行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要求将可能会减少国内机动车检验机构或检测线的数量,从而将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带来较不利的影响。 (二)机动车检测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家针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尾气排放以及燃油消耗量等方面的检测相应地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或规范,并根据我国的机动车制造生产技术发展、道路等级、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情况不定期的适时对相关检测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一般会较旧标准更为严格、先进,往往涉及到检验方法、检测设备的技术升级以及检测项目的增加或细化等。 因此,通常来说,检测标准的变化会带来存量检测系统的更新改造需求或者新型检测系统的新需求,公司如果能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更快地响应行业的新标准率先在市场上推出高质量的新产品,则将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毛利率。但是,如果未来随着行业标准的提升,而公司因技术研发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又或者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的发展进步,新车出厂质量的提高,未来检测的行业标准为更合理高效而出现了调整,取消部分检测项目,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下游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政策相关风险 目前,我国对机动车检验实行政府许可和社会化经营,由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并取得资格许可的独立企业法人检验机构接受公安、质检、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的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环保检验工作。国家对机动车检测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机动车检测具体收费标准主要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各检验机构不准擅自定价。各地的检测收费标准主要依据企业成本、社会物价等因素制定,短期内一般不会轻易调整。如果未来随着物价的上涨,检验机构购买或租赁土地和房屋、设备购置及维护、更新以及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而政府对于检验收费的指导价格却不能适时相应提高,则将降低检验机构的盈利水平甚至使其陷入亏损,从而大大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机动车检测站的积极性,进而减少检测系统产品的市场需求,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6,525,419.35元,应收账款净值占总资产的比例为7.32%。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增加。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制定了稳健的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大部分在1年以内、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且在系统升级和配件维修方面对公司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若公司不能按预期收回应收账款,则公司存在发生坏账的风险。 (五)宏观经济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目前,对机动车检测服务需求主要 来自于在用汽车,因此汽车保有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机动车检测服务需求的变化,并进而影响到对机动车检测系统需求的变化。汽车销售与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虽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但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发生较大变化,或国家出于交通、环保等因素考虑限制汽车销售和使用,导致汽车保有量增速下滑,则可能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目前是机动车检测系统及联网监管系统行业的领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国家对机动车检测项目、检测技术和检测标准要求的提高以及节能环保政策力度的加大,下游市场需求日益增加,推动了本行业的快速发展。随着市场需求的日益旺盛,国内一些原传统的机动车检测设备生产厂商也开始向机动车检测系统集成领域延伸,国外的知名品牌企业也在加大国内市场渗透,行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尽管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与人才储备、市场开拓能力、服务网络建设、客户资源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仍可能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面临市场份额及利润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2018年半年度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2018年半年度报告............................................................1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10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16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21第五节重要事项............................................................36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58第七节优先股相关情况.......................................................64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65第九节公司债相关情况.......................................................66第十节财务报告............................................................67第十一节备查文件目录......................................................157 释义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不适用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4、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1、2018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2018年5月22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修改后的经营范围内容为:机动车检测系统及设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及设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遥感遥测系统及设备、环保测试系统及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机动车检测行业联网监管系统、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时监控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和运营管理;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以上经营范围修改涉及《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变更,公司已完成以上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和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2、2018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2018年5月22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第七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已完成相应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3、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