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尽量接近评估目的的实现日,并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之间的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