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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牌照价值凸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金融2015-08-03谢刚中泰证券李***
银行行业:牌照价值凸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Ta1le_Main] [Table_Title] 银行II 牌照价值凸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 [Table_InvestRank] 评级: 增持 前次: 增持 分析师 谢刚 S0740510120005 021-20315178 xiegang@r.qlzq.com.cn 2015年8月2日 [Table_Summary] 投资要点  事件概览: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 监管定调:未来支付结算的核心仍然是银行,第三方支付作为小额便捷支付服务商与银行支付清算形成互补。禁止第三方支付银行化、银联化。支付账户的不具备银行账务所具备的转账、提现、投资理财等功能,不能吸纳存款沉淀资金池,并且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上述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账户实现。支付账户只能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因此第三方不能再绕开银行实现资金清算。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通道的角色定位。强调银行快捷支付模式和银行网关模式不受影响,而将对第三方支付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限额管理,其中综合类账户年累计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账户年累计额不超过10万元;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的交易验证权利则放给第三方。  不良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将面临大洗牌。《征求意见稿》扼杀了第三方支付构建独立账户沉淀出资金池的盈利路径,并提高了经营的技术门槛。拥有网商银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竞争优势明显,将在本轮的大浪淘沙中实现进一步的规模扩张。《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为客户开立综合类账户时需要面对面验证或者在线完成5种以上外部渠道的交叉身份验证,开立消费账户则需在线为客户完成3种以上交叉身份验证。其中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加上业务范围的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份额将大幅萎缩。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截至2014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59924和80000亿元,其中约36%和15%的交易规模是用于申购基金、投资理财等投资金融服务。假设可以开立综合金融账户的客户占总客户的10%,第三方支付的市场份额将萎缩22%以上,这部分市场份额将被银行纳入麾下。  银行将从三个方面受益:①存款脱媒有望缓解。第三方支付不能变相揽储,资金重回银行渠道。②支付结算市场份额增加带来非息收入提升。③银行将掌握交易“大数据”。在支付账户诸多限制之下,使用银行快捷支付和银行网关模式的客户将增多,如此以来,这部分客户的交易信息对银行而言不再是个黑匣子,银行将掌握更多核心的交易数据,为未来的网上征信,建立自己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沉淀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大数据”。  投资观点:《征求意见稿》预示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使得传统金融和新兴金融之间的监管套利空间缩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博弈中银行将重新占据优势地位。积极布局互联网金融、重视移动app客户体验的银行最受益。我们认为虽然目前经济下行的经济背景下,银行基本面未见好转,但目前银行板块估值已经反映市场对行业的悲观预期,估值对应2015年1.1倍PB,下跌空间不大,可作防守配置。重点推荐兴业银行、招商银行。 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大幅低于预期,经济失速。 [Table_Industry] 银行II 行业点评报告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2 - 行业点评报告 附件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要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3 - 行业点评报告 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对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转账业务设置限额。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审核制度和措施,在有效确认审核结果基础上办理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告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具体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支付账户向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二十条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齐鲁证券研究所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4 - 行业点评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仅供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 本报告基于本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力求独立、客观和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但本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信息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本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本报告中所指的投资及服务可能不适合个别客户,不构成客户私人咨询建议。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 投资者应注意,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涉及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并可能为这些公司正在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和金融产品等各种金融服务。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本报告版权归“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本公司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齐鲁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 投资评级说明 增持:预期未来6个月内上涨幅度在5%以上 中性:预期未来6个月内上涨幅度在-5%-+5% 减持:预期未来6个月内下跌幅度在5%以上